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一起黑社会性质案件,犯罪组织成员数十人,犯案多起。法院受理后,讯问所有被告人,所有人被依法判刑。

秦皇岛一涉黑组织被法院通报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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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龚某某、杨某乙等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镇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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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参加人员较多,成员分工明确,有不明文的组织规约,形成组织管理体系明确的犯罪活动组织。被告人张某甲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甲、龚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周某甲、刘某甲、侯某某、申某某、张某乙、崔某甲、罗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单某某、王某丁、郭某甲、韩某甲、崔某甲、徐某甲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为保证违法犯罪活动的隐蔽性,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听从被告人张某甲的话,对不听话人员非打即骂,不该问的不能问,组织内的任何事情不得对外人说,要求组织成员不能吸毒、不能纹身,非法采矿期间进出矿井要严格搜身,禁止女人进入煤矿,认为不吉利。被告人张某甲给组织成员配备专用手机,确保随时管理组织成员和方便进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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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罪组织为逼迫被害人冯某某退出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铁矾土矿股东时,被告人张某甲召集20余辆汽车的人员,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派出所外站脚助威、摆场造势,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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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罪组织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触犯九项罪名犯罪、多起违法事实。在盗采**镇**村煤炭资源期间,运煤车辆严重滋扰了公路两边群众的生产、生活,该犯罪组织对于被欺压的群众软硬兼施,为保证盗采行为不被举报,打骂之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平息事端。该犯罪组织为掩盖罪行、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参与非法煤矿的矿难救援、调解,隐瞒矿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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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罪组织以非法采矿为主要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镇**村非法采矿销赃获利人民币.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自建别墅用于组织人员活动。购置奥迪、路虎、斯巴鲁、丰田酷路泽等豪车。将非法煤矿的股份分给被告人王某甲、杨某乙、刘某甲、侯某某和申某某。豢养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购买房产、汽车,安排组织人员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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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给时任秦皇岛市海港区**镇镇长张某某行贿,帮助政府解决矿难事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区域,在当地群众中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由于该犯罪组织疯狂盗采煤矿,使得**区域盗采成风,非法煤矿达家。非法盗采因为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健全,造成工人死伤的矿难多发。由于私挖乱采,泛滥无度,造成房屋开裂、地面塌陷,严重破坏当地生态资源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犯罪组织为了能够长期进行非法采矿,逃避政府打击。一方面拉拢腐蚀政府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是代替政府与受害人家属谈判,隐瞒事故,帮助公职人员逃避责任,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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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份至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海港区**镇**村,非法开采地下煤炭。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为矿长,负责全矿管理;被告人王某丙为技术指导,指导开挖巷道、盗采煤炭等事项;被告人周某甲为井上管理人员,负责运送炸药、用电维护、采购物资等事项;被告人张某乙为前期井上管理人员,后因被告人王某乙担任井长而离开煤矿,到上花野煤场看管销售盗采煤炭;高建新(在逃)为运输负责人,负责管理运煤车队;被告人王某乙为井下矿长,负责煤矿井下管理;被告人单某某和何某某(在逃)、王某丙(在逃)为带班井长,三人轮流带班,指挥调度煤炭盗采;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乙、申某某、韩某甲分别负责望风、护矿、接送工人、送柴油等工作;被告人王某丁负责交电费、收卖煤款;被告人王某丁负责与龚某某一道发放工人工资、采购井下支护用木料,销售煤炭;被告人杨某甲管理盗采煤炭的销售。经秦皇岛天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在非法开采期间,盗采煤炭销售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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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丁、杨某丙、李某丙(均另案处理)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盗采地下煤碳,因一直有人举报,被政府打击无法继续盗采。年春天,三人找到被告人张某甲,双方商定,对外宣称该煤矿是张某甲的,利用被告人张某甲在当地的影响力及与政府的关系,庇护该煤矿继续盗采,条件是送给被告人张某甲煤矿股份。被告人张某甲派被告人王某丁、杨某乙、刘某甲、侯某某、申某某到该煤矿值班看护,并将该煤矿45%的股份送给五人,每人9%的股份,按比例分红。此后该煤矿得以继续盗采,一直持续到年10月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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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买下一个铁矾土矿,以被告人崔某甲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甲以该矿生产需要雷管、炸药为由,从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司购买制式雷管、乳化炸药等爆炸物。自年起被告人张某甲将大量炸药、雷管非法储存在该铁矾土矿。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组织将雷管、炸药用汽车运输非法出卖给老柳江煤矿的矿主杨某丙,由该矿保安队长杨某丁(在逃)负责接收,每次储存、运输量有10至20箱左右制式乳化炸药,每箱重25公斤。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组织他人用汽车将在铁矾土矿非法储存的炸药、雷管运输至张某甲在**村的矿用于盗采。参与铁矾土矿井下非法储存、向外非法运输炸药的有被告人张某甲、龚某某、周某甲、王某丁、杨某乙、罗某某、崔某甲、张某乙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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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龚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通往**村路边猪场的部分房间,储存爆炸物,被告人周某甲开车不定期将此处储存的爆炸物运输至南峪煤窑,供盗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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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11月开始,为盗采**村地下煤炭,被告人张某甲用爆破方式开挖巷道、盗采煤炭,爆破所用雷管、炸药由被告人周某甲开车从秦皇岛市海港区**庄铁矾土矿运输至**村盗采井口,每隔三两日,就由被告人周某甲运输一次。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发现有公安人员巡查至该盗采点附近,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将井口炸药搬到山上,被告人张某乙在搬运过程中将雷管、炸药抛弃至距盗采井口几十米的地方,被公安人员查获,共计电雷管18枚、导爆雷管59枚、制式乳化炸药6.45公斤。年,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村盗采井下进行修复勘探的工作人员,发现井下遗留的电雷管多枚、乳化炸药22.1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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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村边被告人张某甲的狗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被告人龚某某、周某甲、张某乙等人,多次用硝铵化肥、锯末、柴油,私自炒制炸药,由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非法运输至**村非法煤矿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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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至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组织被告人刘某甲、崔某甲、徐某甲等人,多次用硝铵化肥、锯末、柴油,私自炒制炸药,由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运输至**村非法煤矿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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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春天,被告人王某丁、杨某乙、刘某甲、侯某某、申某某受被告人张某甲指派参与到**村杨某丁、杨某丙的非法煤矿后,为实施盗采,由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购买炸药、雷管,后开车将购买的雷管、炸药从被告人张某甲**村家中运输至**村煤矿。每次购买、运输的雷管有三、四十根、炸药有二、三十斤。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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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9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孙某某的煤场内,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杨某乙、郭某甲和杨某戊、陈某甲、杨某己等人玩牌赌博。杨某戊赢钱后想离开,被告人张某甲因输钱,持刀伙同侯某某、杨某乙、郭某甲对杨某戊、陈某甲、杨某己三人进行殴打恐吓,抢走杨某戊、杨某己、陈某甲进入牌局之前随身携带的共计人民币元。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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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9日,原秦皇岛市抚宁县**镇槐树店煤窑矿难死者黄某甲的家属米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到**镇政府镇长办公室要求解决赔偿问题时,被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杨某乙、王某丁、刘某甲等人用拳头、烟灰缸等物品殴打,造成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受伤。经鉴定,二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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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甲,在原秦皇岛市抚宁县**镇**村河南边已废弃的老井口组织盗采煤炭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为矿长,张某丙为井下生产矿长。因该非法煤窑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具备煤矿安全所需生产设备和条件,生产操作不符合安全规程标准,年1月12日发生塌方事故,造成井下作业人员张某丙死亡。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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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王某丁将用人民币4万元租来的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荒山.27平方米,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孙某某、陆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

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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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晚21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上庄坨村杨某丁家,被告人杨某甲组织被告人单某某、何某某(在逃)、王某丙(在逃)等人开会,被告人杨某甲要求参会人员在公安机关调查该案时,谎称没在南峪煤窑干过、不认识张某甲、形成零口供。

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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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8日,在被告人张某甲位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小区**单元**室,公安人员搜查出制式长管猎枪两支、制式猎枪子弹71发。经鉴定为枪支。

其他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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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司法调查:

年5月7日,因盗采煤炭,原秦皇岛市抚宁县**镇半**村原奇缘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时造成5死1伤。为掩盖矿难损失、封堵遇难矿工家属口风,被告人张某甲介入矿难救援、调解,出资万元,赔偿遇难矿工家属,让其在公安调查时做假证明,假称是因病死亡。最终该重大事故3名死者被隐瞒,只被上报死亡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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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恐吓冯某某退股:

年4月份,冯某某出资10万元入股和被告人张秋成开矿,共有张某甲、冯某某、李某某、侯某甲、崔某甲5个股东。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提出让其他人退股。在年2月1日,冯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理论退股事宜时,被被告人张某甲打伤。为此冯某某的妻子王某已到矿上找张某甲理论时将几块玻璃打碎,王某已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冯某某大哥冯某甲、侄子冯某乙在派出所外等候时,被告人张某甲带来20余辆汽车的人站脚助威,有人蹦到冯某乙的夏利汽车上乱踹,冯某某被迫同意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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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李某甲:

年左右一天下午,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村边,村民李某甲因被告人张某甲养羊而发生口角,被被告人张某甲击打面部数拳,后在张某丁、李某乙的调解下,被告人张某甲赔偿李某甲0元。

4

殴打吴某甲:

年,因被告人侯某某等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的盗采煤眼被吴某甲举报,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王某丁、侯某某,将吴某甲约出来。双方发生争执打斗,吴某甲被被告人张某甲、王某丁、侯某某三人围殴。造成吴某甲耳膜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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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徐某甲等人:

年8月,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曹山煤矿井下持续进水,矿主徐某甲带鲍某某等人到**村附近查找漏水点。在进入被告人张某甲盗采煤窑所在院子时,因查看煤窑口,被被告人张某甲、杨某乙、刘某甲等人持木棍、折叠刀追打鲍某某、徐某甲。

6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因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村民孙某某家院门口的杂物妨碍被告人张某甲盗采运煤车辆通行。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2点钟,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杨某乙、侯某某和张某丁持镐把、砖头,开车到孙某某在**镇开办的老豆腐饭店,将老豆腐饭店及饭店附近孙某某住房的玻璃砸碎,后开车逃离现场。

犯罪案件有多名成员

犯罪成员信息

1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8月23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1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昌黎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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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区**栋**单元**号,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本院于年4月15日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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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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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区**栋**单元**室。年7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8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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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乙,男,年**月**日生人,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7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6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从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看守所。

6

被告人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区**栋**单元**号。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8月23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1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7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生人,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从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2月28日转为监视居住。

8

被告人侯某某,男,年**月**日生人,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25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从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9

被告人申某某,男,年**月**日生人,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10

被告人张某乙,男,年**月**日生人,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年1月2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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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海港区**镇**村**号。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15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5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12

被告人崔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海港区**镇**村**号。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运输爆炸物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年1月2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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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8月23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1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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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元;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8月23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1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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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8月23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1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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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丁,男,年**月**日生人,公民身份号码1303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转为监视居住。年1月2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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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甲,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1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年1月2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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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甲,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元。年5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年5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6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年6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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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甲,男,年**月**日生人,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年1月2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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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甲,男,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年1月2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证据充足实行刑事处罚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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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息查询证明、查封、扣押清单、过磅单据、转账凭证、银行凭证、死亡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人李某乙、孙某某、张某某、杨某丁、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米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杨某戊、杨某己、陈某甲等人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王某丁、龚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周某甲、刘某甲、侯某某、申某某、张某乙、罗某某、崔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单某某、王某丁、郭某甲、韩某甲、崔某乙、徐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伤情检查报告单、法医鉴定、土地测绘报告、文检鉴定书、审计鉴定意见、枪支子弹鉴定意见等证据。

对犯罪成员实施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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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王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被告人龚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

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以威胁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

被告人杨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

被告人周某甲、张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

被告人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

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单某某、王某丁、申某某、韩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

被告人罗某某、崔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被告人侯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被告人郭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

被告人崔某甲、徐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3

被告人张某甲、王某丁、龚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周某甲、刘某甲、侯某某、申某某、张某乙、罗某某、崔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单某某、王某丁、郭某甲、韩某甲、崔某甲、徐某甲共同犯有数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韩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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