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能源发〔〕号
各县(市、区)能源局、开发区创新发展部,各煤炭企业、各有关用煤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产供销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保障煤炭稳定可靠供应,根据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全省年度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信监发〔〕号)、《关于建立并启动山西省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进展情况周报告机制的通知》(晋能源信监发〔〕号)文件要求,市能源局就做好全市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录入、汇总履约等工作通知如下:
各县级能源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从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继续做好能源保供工作,特别要重视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工作。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是保持煤炭稳定可靠供应、减少煤碳价格波动、促进煤炭市场供需平衡,推动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要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安排,各煤炭供需企业要主动对接和做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线上签订等工作,属地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我市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一、各有关企业要加强自律,落实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各项要求。
(一)煤炭中长期合同范围。煤炭中长期合同的供应方原则上覆盖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此前未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煤炭生产企业要参加合同签订,切实承担煤炭保供稳价社会责任。
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需求方重点覆盖发电供热企业、纯供暖企业、地方政府推荐的农村居民采暖用煤经营单位、承担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以及化肥生产企业等重点用户单位,鼓励冶金、建材、化工等其他行业用户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
(二)煤炭中长期合同期限要求。煤炭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以年度合同为主,纯供暖企业、地方政府推荐的农村居民采暖用煤经营单位可签订采暖季季节性合同,承担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签订批次性合同,实际用煤超预期增长、年度合同数量不能满足的可一次性补签季度、月度合同。
鼓励供需双方签订3年及以上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其中规模以上用煤企业的3年及以上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中长期合同总量的50%。
(三)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的要求。各煤炭企业年中长期合同签订数量须达到年商品煤产量的80%以上,年以来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签订比例须达到90%以上,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发电供热企业中长期合同必须实现%全覆盖,全年用煤量须全部签订中长期合同;纯供暖企业合同签订量应覆盖整个供暖季;承担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合同签定量应不低于其静态储煤能力。
(四)煤炭中长期合同的价格机制。供需双方能够就中长期合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双方商定意见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机制确定。
基准价。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照煤炭市场价格机制明确的中长期合同合理区间中值确定;铁路直达煤炭合同基准价为坑口价格加运杂费,坑口价格按照煤炭市场价格机制区间中值确定。
浮动价。浮动价实行按月度调整,结合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价格指数、环渤海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综合指数综合确定,年度中长期合同价格浮动范围不超过煤炭市场价格机制明确的中长期合同价格上下限。
(五)煤炭中长期合同线上录入、汇总等工作。全省煤炭购销合同(含中长期)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能源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线上合同签订、录入、确认、汇总、上报和履约信息采集。
1.年度合同签订时间。年全省煤炭购销合同(含中长期)汇总工作定于年12月14日24时结束,请各有关企业尽快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能源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同签订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的,原则上不在保留运力。
2.铁路运力衔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对山西省煤炭企业在平台签订的合同进行汇总后,要按要求报送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并按铁路运输区域报送中国铁路太原局、北京局、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运力衔接。
二、平台登录及合同签订。
未在交易中心注册的企业,登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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