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的韦良兵等人投资千万,与人合作勘探出价值超10亿元的煤田后,恰逢矿井改制被排挤,不仅合法的投资权益没有拿回,相反,还因维护清理矿井巷道,出售了价值2万余元的煤炭,被控“盗采”煤矿而判刑入狱。

然而,就在韦良兵等投资人被判刑坐牢期间,在同样“没有采矿手续”的前提下,案涉矿井被中间人覃圣评一家人数易其手,采煤超过数十万吨,赚得盆满钵满,却无人过问。

案涉矿井具备合法证照,曾多次招商合作

年9月22日,从事矿产开采多年、在河池小有名气的韦良兵,与河池市拉浪乡加丰小学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对该校所属的果夯煤矿进行合作开发。

加丰小学的果夯煤矿,组建于年,系政府为支持该校勤工俭学的校办企业,所持开采证号为“桂宜矿管字93-86号”,具备合法手续,此前曾多次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因资金实力不够均未成功。

加丰小学与韦良兵签订的合同约定,矿井投产后,持证方加丰小学占毛利30%,负责出资、出技术和经营管理的韦良兵占毛利的70%;双方还约定,投产后矿井产权属共有,开采期限为该矿井煤炭资源枯竭为止。

年10月1日,韦良兵正式进入果夯煤矿。

彼时,矿场一片荒芜、杂草丛生,煤井井巷斜内50米处,被顶板落石、塌方给完全堵塞封闭,从规模和设施来看,处于原始的人工开采状态。

韦良兵接手后,按照日产吨的标准,投入近千万元进行投资建设:清理矿井巷道,掘进到米深处,架设通风排水设备,投资勘探等。

韦良兵指认第三方介入后,另外打洞开采的井口

到年5月,经过半年的建设和勘探,已掘进发现了2-5米厚的煤层,可同时开采的工作面达6个之多。

此后,果夯煤矿又扩大勘探发现,矿区内可开采煤炭面积达1.8平方公里,探明储量约万吨,属于中小型煤矿,加上该矿井煤炭质量好,开采条件好,接电、运输方便,故极具开采价值。

年5月14日,因加丰小学方派出的管理人员覃振研不懂矿山安全管理,未发停电信号切断电源,致使矿井水位半小时内升至工人脖子处,将矿井内作业的30名工人致于险境,险些造成重大事故。

此次事故后,导致矿井建设、勘探暂停了一段时间,并进行整改。

此间,为规范矿井的运作,韦良兵持矿井合法有效的证件,向供电部门依法申请、投资架设了矿井的专用供电线路,安装了变压器等设备,还到宜州市公安局申请了爆破物品,进行规范运作。

彼时,矿井勘探掘进清理巷道时附带清理出一些煤炭,韦良兵根据清理出来销售的煤炭,依法向矿山管理部门缴纳了17.6%的煤炭税费;还向矿井场方缴纳了占地费用。

也就是说,果夯煤矿的勘探掘进、清理巷道,至此,合法性从来就没有被否定过。

申请改制遭刁难,投资人被构陷入狱

年7月17日,广西南丹“7.17矿难”发生后,有关部门作出了关停、整顿广西境内所有小煤矿的决定。

自此开始至年12月,整整9年多时间,果夯煤矿从来都没有正常采煤,一直都处于关停、整改状态。

南丹矿难后,一直到年4月之前,广西境内的小煤矿全部暂停了换证年检。

直到年4月28日,新的政策出台后,广西小煤矿投资者迎来了新的政策机遇——以国有煤矿竹仓煤矿为平台,对小煤矿进行兼并重组(实际操作是进行挂靠收取管理费)。

彼时,宜州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广西区出台的政策文件精神,也制定了该地区内小煤矿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宜政报53号)。

在该方案中,宜州市国营竹仓煤矿作为拉浪乡辖区矿井的兼并重组主体,整合该矿区的6对矿井,这6对矿井中,就包含被编号为4号矿井的果夯煤矿。

按照方案,辖区内有价值、持有合法证件、符合条件的小煤矿,在进行资产评估后,可以采取收购入股或合资的形式进行兼并重组。

获悉相关政策后,果夯煤矿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进行兼并重组的申请。

就在果夯煤矿和其他5对矿井“求兼并重组”未果的同期,一名叫覃圣评的商人和他的两个儿子(覃贵乾、覃贵旋)以及亲家覃建文突然杀出。其中,覃圣评成了竹仓煤矿拉浪分矿的矿长、矿井投资人和业主,专门负责拉浪矿区6对小煤矿的兼并重组工作。

此后的数年间,覃圣评在没有与果夯煤矿投资人,达成任何兼并重组条件的情况下,私自将这些矿井,转让给一拨又一拨的投资人,造成了矿区的冲突不断。

吊诡的是,宜州市官方一边否认韦良兵等6对小矿井的合法投资权益,另一边又让韦良兵等投资人与商人覃圣评协商合作。协商地点包括市政府的会议室、竹仓煤矿的办公室、拉浪乡政府的会议室。

而覃圣评却采取避而不见、不谈的策略,一拖数年。

韦良兵表示,从年至年,果夯煤矿除了安排人员看守矿井之外,也曾多次向宜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兼并重组的要求,但均未得到回应。

守矿工人的临时住所

年,果夯煤矿的投资人韦良兵等人,根据桂国土资函号文件精神,对矿井进行巷道维护、改造加固等工作。

由于果夯煤矿的矿井巷道低于龙江河拉浪电厂水库水位,地下水多,巷道、设备长期被地下水浸泡,巷道多处坍塌,此间,韦良兵等人通过清理,疏通了矿井的巷道。

此次维护清理后不久,宜州市联合执法队及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人员通知4号井,并责令停工。此次清理工作,于年12月份被叫停。

韦良兵说,当时果夯煤矿在清理矿井巷道期间,也清理出一些巷道坍塌的煤炭4车,约吨,在销售这4车煤炭时,也像拉浪矿区的其他5对矿井一样,销售这些清理巷道的煤炭时,依法向地方相关部门缴纳了税费。

然而,意外就此来临了。

年12月20日,宜州市政府以“矿井产权有纠纷”的为名,召集果夯煤矿的投资人韦良兵等人到拉浪乡政府会议室开协调会,结果,韦良兵等人一到会场,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的名义当场抓捕。

根据检方的起诉,一审韦良兵和吴暖娇被定罪的依据,是根据拉浪分矿提供的4号井储藏量评估图与河池地质勘探设计院提供的勘探图纸,在没有实地勘测的情况下进行比对,以此推测评估出“盗采”煤炭吨,并按照宜州市物价认证分局年12月19日的基准价元每吨计算,认定采煤的价值为万元,此后,以此为据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五年,罚款10万元。

一审中,韦、吴两人的辩护律师对采煤数量和价格的认定都提出质疑。

首先,关于“盗采”煤炭的数量问题,辩护律师提出,尽管提供图纸的机构具备勘探、测绘的资质,但出具“盗采”认定数量的勘测人员是谁?是否具备资质?当庭检方表示,庭后会补齐资料。然而,这一关系到被告量刑标准的关键信息,至今检方未能提供,最终却以“推测”虚构的数量作出了一审判决。

其次,就是煤炭价格的认定。辩护律师提出,在4号矿井上当时报给相关部门的材料中,按照评估基准日年11月30日,拉浪分矿取样化验、定点测量上报纳税备案的井口价为元一吨,而宜州市物价局给出的价格比井口价高了一倍还多,也有失公允。

一审判决后,韦良兵和吴暖娇不服,遂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后经二审法院审理,一审通过推测、估计认定“盗采”的吨煤炭的数量没有被二审法院认定,而是以韦良兵等人在维护矿井、清理巷道塌方,实际销售统计在册、并依法缴纳税费的4车煤炭(被认定重量为.13吨,价值5至30万元)为依据,最终判处韦良兵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判处吴暖娇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韦良兵和吴暖娇出狱后,均积极地进行了多次申诉。

在韦、吴二人的申诉材料中,反复强调了案发时的,拉浪分矿报上报的纳税备案井口价为元一吨,这是官方认可的价格,如果以此据,所谓的盗采煤矿不过2万多元,由于金额不够量刑标准,两人盗采煤矿的罪名就不成立。

“这样的结果,是那些觊觎4号矿井开采权的人,所不愿看到的结果”,韦良兵说。

年1月,韦良兵向高检再次寄出申诉书,以期获得案件的监督。

韦良兵等人盗采煤碳无主观故意

事实上,年韦良兵、吴暖娇等投资人,因“盗采”煤炭被抓后,了解内情的当地人均表示不予理解。

韦良兵的代理律师认为,韦良兵等人盗采煤炭罪成立与否,前提是他们在果夯煤矿是否有合法的投资,其投资权益是否真实存在。而事实上,韦良兵等人在果夯煤矿(4号井)的投资近千万元,且与矿井的原持证人加丰小学达成过投资合作的协议。

此外,自年广西全区叫停中小煤矿、进行整改以来,果夯煤矿也处于停工状态,期间偶尔进行的勘探、清理维护矿井巷道也是根据相关文件进行。

年11月至年2月,果夯煤矿也是依照当时的文件进行矿井巷道维护,所采出来的少量煤炭,也是矿井顶部的坍塌所致,并没有规模化开采煤矿。

也就是说,从上述事实来看,韦良兵等人并没有主观上盗采煤碳的故意。

值得指出的是,与韦良兵的4号井同期进行矿井巷道维护的其他5对矿井,甚至清理出更多的煤炭,也进行销售,却安然无恙。

事实表明,韦良兵等人,遭遇了选择性执法。

果夯煤矿投资人被判刑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宜州市人民法院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认定韦良兵、吴暖娇有罪的主要依据,是认定韦良兵、吴暖娇等人在加丰小学持有的果夯煤矿的采矿许可证于年12月31日失效,并以此认定韦良兵等人在果夯煤矿的投资不具备合法性,进而认定韦良兵等人清理巷道清理出来的煤炭系“盗采”。

对此,韦良兵的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韦良兵与加丰小学签订的协议时间为年9月22日,此后,吴暖娇投资入股的时间为年11月17日,尽管上述投资果夯煤矿的时间是在年12月31日之后,但此间,广西区、河池市等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系列文件,对区内煤炭企业的年检问题专门进行了规定。

此间,于年4月30日,广西区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井办字[]2号《关于对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从五月一日起停产整改的通知》,该文件河池市煤炭工业局进行了转发;年3月6日,河池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局发布河地矿字()08号《关于河池地区二OOO年矿山年检及“三率”指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年4月10日,河池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河池市二年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辖区内的所有煤矿从年起至年处于政策性的停产整改,期间均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延期手续。但与此同时,特别是年4月10日,河池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河池市二年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中又强调:“逾期的采矿的许可证,采矿人需继续进行采矿活动的必须到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通过这次年检,对那些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但直到今天,案涉的果夯煤矿4号矿井的采矿许可证都并没有被注销。

此后,韦良兵等投资人在年至年期间,多次对果夯煤矿进行勘探、矿井巷道掘进、技改等多项投资,且相关行为获得了地方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比如批复领取爆破的炸药,申请电力安装,煤炭报税等等。

因此,从上述文件和投资人的行为来看,足以证明果夯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并没有失效,仅仅是暂停换证,且地方政府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予以顺延管理。

到了年4月28日,在宜州市政府出台兼并重组辖区内有证小矿井的相关文件。由此,从另一侧面也证实了果夯煤矿直到年仍持有采矿许可证。

年5月28日,宜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还向果夯煤矿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韦良兵等投资人也是依据这份整改通知书,对矿井进行维护和整改。

年相关部门的整改文件,侧面证明果夯煤矿具备重组条件

年12月,国营竹仓煤矿拉浪分矿获得了广西区国土厅颁发的编号为桂4520072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为国有,采取的是“一证六井制”,这“六井”中的拉浪分矿4号矿井,就是果夯煤矿更名而来。

此外,按照年2月12日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号令《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有效期30年,中型20年,小型10年。采矿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证自行废止。”

由于案涉的果夯煤矿在年5月,就已勘探到煤层厚达2-5米,其后扩大矿区勘探范围1.8平方公里,可采量万吨以上,属于中型、小型煤矿型。因此,果夯煤矿对应的采矿证有效期应该在10年至20年,即到年或年有效期才到期。

按照国务院号令第30条之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发新的采矿证”,果夯煤矿的采矿证年检到年底,属“号令”之前领得的采矿证,为此,果夯煤矿在年12月,获得了广西国土厅颁发新的采矿证。此后,于年6月17日,经竹仓煤矿采矿权人申请延续手续,于年元月17日获得新证,有效期为10年,截止年1月17日有效期届满。

上述事实表明,果夯煤矿在年至年11月期间,采矿证是国家政策因素,处于暂待、停缓状态,故不能以自行废止论之。

年4月19日,按照宜州市拉浪乡人民政府会议纪要(1号)“关于恢复竹仓煤矿拉浪4号矿井施工整改的会议纪要”的要求,果夯煤矿的持证人加丰小学还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原煤井证更名为拉浪分矿4号井”,同时还确认韦良兵、吴暖娇为投资股东,由此也印证了韦良兵和吴暖娇为4号井的实际投资人身份。

年9月25日,在桂国土资函[]号文《关于申请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期间是否可以进行维护问题的复函》中载明:“该复函……你矿原采矿证已过期,按规定是不能进行采矿活动,但可以通风、排水进行井巷工程设施的维护工作;另,据年10月19日,河经函[]71号《关于给予宜州市竹仓矿拉浪4号井6万吨/年扩能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的批复:“要求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批后18个月内必须完成竣工验收等规定对果夯煤矿矿井的井巷工程设施维护”。

综上所述,韦良兵也认为投资的煤矿井始终持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该煤井采矿许可证不存在自行废止情形,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矿井无采矿证,并据此认定自己“盗采”煤矿于法无据,裁定错误。

覃圣评将煤矿转包给尚军等人的协议书

值得指出的是,按照竹仓煤矿的兼并重组,果夯煤矿事实上被覃圣评在年10月6日,已经转让给湖北商人李玉田、胡远军、尚军等人。那么,此间韦良兵对果夯煤矿的巷道清理,清出的煤炭进行销售,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纠纷的对象应该是新的投资人李玉田等人,其法律关系属于经济纠纷范畴。

相关事实表明,就在韦良兵等人被抓的第8天,果夯煤矿就迎来了新的采矿人其李玉田、胡远军、尚军等人,他们还派出代表韦国荣,下到近千米深的矿井工作面,拍照、录像,提取了矿井的勘探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向国土部门提起采矿证的申请。

相关证据还表明,在韦良兵等人被抓的第10天,果夯煤矿就开始被大规模开采,每天产值在数十万元,由于此时果夯煤矿并没有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要说盗采煤矿,此时才是最为F狂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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