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权威痤疮医院 http://m.39.net/pf/a_8740638.html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号,以下称号文)和年4号公告,明确于5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地见效,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召集重点煤炭和电力企业、行业协会、市场资讯机构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召开专题会议,研判煤炭价格形势,研究加强煤炭价格调控监管工作。

会议认为,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煤电占总发电量比例约60%,必须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采取切实措施稳定煤炭价格,通过稳煤价进而稳电价、稳企业用能成本,为实现经济稳增长提供强力支撑。号文提出了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4号公告提出了煤炭领域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实质上明确了煤炭现货价格合理区间,两份文件构建了煤炭价格预期引导和调控监管的闭环机制,为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是煤炭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政策保障。

会议强调,按照号文和4号公告有关要求,自5月1日起,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和现货价格均有了合理区间。其中,秦皇岛港下水煤(千卡,下同)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元、元,山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元、元,陕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元、元,蒙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元、元,蒙东煤炭(大卡)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元、元,如无正当理由,一般可认定为哄抬价格。

会议明确,对于港口下水煤、坑口煤以外其他形式销售煤炭的,可扣除相关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为对应港口价或出矿价,并以此判断是否超过价格合理区间。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密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wh/573.html